网友[徐海波]提问:
一种中药材,该药材以根入药,已被药典收录,主要有效成分是皂苷类。前人也有研究过该药材的果实,证明含有相同的皂苷类成分,总皂苷含量为根中含量的50%左右,并在以往文章中报道过,同时报道了其醇提取物简单的药理作用。我在研究中也发现该药材果实与根主要成分——皂苷类完全相同,只是各组分的含量比例不同。目前还没有报道将该药材果实用于中药制造或配方的报道。
由此可知,该药材的果实具有和该药材根中同类皂苷多种药理作用相似的药效,可以替代根在以该药材的皂苷为主要用途的中药中应用。而且因为根中皂苷类成分在保护心脑血管,增强免疫力,抗菌等方面疗效确切,所以我想申请一个专利,以取得该药材新的药用部位——果实中皂苷类,在保护心脑血管,增强免疫力,抗菌用途方面的权利。
请问,是申请该药材的新药用部位(果实)的新用途,还是申请有效部位(果实的乙醇提取物,或具体到皂苷类成分及其制备方法)及其新用途?如何申请能获得切实的保护和实际意义。另外请问如果申请提前公开,从申请日到公开日是多少天?谢谢!
网友[jue1919 ]:
提前公开,从申请到公开一般只有6个月,比正常情况少12个月。
已知信息:
1、果实中含有该类皂苷,组分比例不同;总含量为根部的50%。
2、未见直接将其果实用于中药制造和配方的报道。
您拟申请专利的方向:
1、新要用部位:果实。或
2、从果实中提取的药用部位,该皂苷在心脑血管,增强免疫力,抗菌用途方面的用途或其他新用途。
讨论一下:
1、已公知果实中含有有效皂苷类成分,但是没有人用于制剂和生产,为什么?含量低,生产成本高,现有根的药材已满足需要。另一个角度,用果实来取代根,是本领于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只是由于不划算而未采用。这样的简单替换是不具备创造性的,很难被授权。
2、果实和根含有的皂苷类完全相同,为同一系列的衍生物。他们的的组分和比例,差异性有多大?是否已明确主要的药效单体化合物(中药这样说可能不太合适),他们在果实和根茎中的含量有多大差异?是否导致了药理作用的明显改变或者新的疗效?……从这个角度来证明你的发明是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的,需要做比较多的工作。
3、还可以发明一种更加有效率又成本低的提取方法,以克服对“以果实为原料提取成本高”的技术偏见,是具有授权前景的。
我觉得每一个申请的情况都是非常具体和复杂的,应该具体来分析和讨论,不太适合做空泛的回答。当然普世性的原则一定有:《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
网友[徐海波]:
谢谢jue1919的评论。需要说明的是:将一个原来没有被药典收录的药材新部位用于医药生产是要进行大量的药理毒理及临床实验的,这也可能是没有人做的原因之一。另外由于果实一直以副产品出现,目前价格很低,只相当于根的价格的1/10,按其有效成分计算,从果实中提取有效成分是有经济效益的,而且目前根的价格上涨很快,也为利用果实及茎叶等废弃物创造了条件。
网友[swordsoldier ]: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科学发现不可以授予专利。所以您若是要申请保护有效部位,其授权的可能性极微。更由于楼主提到,已经有人研究过果实中所含的皂苷成分及醇提取方法,以及该皂苷的简单药理作用,加上其根已经被药典收载,更注明其有效成分就是该皂苷,那么楼主对于果实中该皂苷的用途就已经丧失了新颖性,所以申请被批准的可能性也极微。但是您若是能够找到该皂苷成分的新的(也就是从来没有报道过或者被公众熟知的)用途,比如说该皂苷对呼吸系统有效,那么该用途专利就能被批准了。但是就您所述来说,该成分的用途已经知道而且楼您也没有发现新的用途,因此就用途方面来说被批准的可能性也是极微的。若是楼主用到一个新的提取方法来提取该物质,也就是说该方法与你所说的前人报道的方法不一样,那么该方法可以被授权,而且经该方法生产的产品也是被保护的,但是若是其他人用另外的方法生产的该样品则不在你的专利保护范围之内。因此,个人认为,就您所说的情况来说, 申请专利的实际意义不大。
网友[徐海波]:
如果该种中药的软胶囊已有人申请发明专利,主要用根的醇提取物制备,那么,请问我可否再申请以该药材果实提取物为原料的软胶囊?
如果将该提取物限定为:果实的乙醇或甲醇提取物或者以其他溶剂提取出的能溶于醇或氯仿等溶剂而不溶于水的物质。那么,在要求权利的时候是否可以得到用以上限定提取物生产软胶囊的独占权!
网友[赖赖毛 ]:
我认为可以可再申请以该药材果实提取物为原料的软胶囊。用果实比根好,有比较容易解释的优越性。
另外个人感觉可以把果实中皂苷提取醇化的工艺优化一下,申报工艺专利。费用的话如果全部委托给事务所,好像是3500元 。
网友[sendyzhang5210 ]:
我认为这样完全可以!因为你可以首先把提取工艺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来申请保护!这样从一个完全不同的药用部位、用你的提取工艺来提取的化合物很显然具有专利的三性,之后你可以把你的果实提取物限定在你认为适当的剂型(我认为不仅只限定在软胶囊剂型上,还可以是别的剂型,这样保护范围)当中作为从属权利要求,是完全可行的,因为你所保护的只是果实提取物应用于该制剂的皂苷,和其他的皂苷无关,就是说其他的皂苷应用于该制剂不侵你的权利。
另外建议搂主好好研究一下专利申请文件的写法,这点很有讲究的,好的申请文件可以很好的对自己的发明起到保护作用,不好的就很难说了,很容易给别人钻空子,使得自己的发明实际上得不到任何的保护。可以的话最好交专业人士撰写!
编辑:蓝色幻想
作者: 徐海波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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