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为一年轻女性,在一个体诊所做麻醉人流,使用异丙酚15毫升,用药10分钟左右病人出现面色发绀,继而发生呼吸停止,血压下降,用急救药和人工辅助呼吸无效,在ICU抢救六天后死亡。想要大家帮助我解决几点疑问。
1.这例病例的发生是否属于意外?
2.异丙酚的用量是否正确?
3.麻醉意外的概念是哪些?
『ggniu』:麻醉意外 是指在临床麻醉工作中, 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病人体质或特殊病情),导致病人出现难以预料与防范的不良后果(包括死亡、残疾、器官功能障碍等)。这—定义说明,在麻醉工作中,虽然客观上发生了病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但对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麻醉医师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对此麻醉医师不应负有责任。换言之,尽管病人出现不良后果是发生在麻醉期间,但不是因为麻醉医生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直接造成的。如:麻醉性药物引起过敏性休克,经及时抢救无效导致病人死亡。
『somnolent』:此意外的举例说明有些不妥,正确的说应该是由特异性体质idiosyncrasy引起的不良反应,如恶性高热症malignancy hyperthermia。
其次,"药物引起的过敏性休克,经及时抢救无效导致病人死亡" 是否无过失,亦值得讨论与商榷。
是否有医疗过失需经过三道程序检验:
1.是否应注意而未注意: 即术前有无询问过敏病史。
2.是否即时警觉事件发生:即血压下降,意识丧失,呼吸停止时有无侦测到。
3.是否急救得当:即是否在急救黄金时间内确实执行高级成人心肺复苏术,并给予正确而恰当的药物。
就麻醉中发生过敏性休克反应,术前访视与评估病人,应该可于病历中记载有无过敏病史,其次术中应该有标准监测设备(无创血压,心电图,脉搏血氧浓度等),可以很快的侦测到血压下降,心率降低,以及呼吸停止等先兆征状,升压扩容与给予抗组织胺与副肾皮质素,并确保气到通畅,给予100%氧通气,应不至于心跳停止,更不可能急救无效而至死亡。
此例中给予的propofol 150mg,约2.5 mg/kg,总剂量未过量,即使是推注过速,也只是心血管抑制,血压下降,心率减缓,就一个健康年轻的患者而言,不至于到心停的地步,且给药后10分中后才发生意外,需考虑其他的加重因素,如气道管理是否恰当,是否给予头低脚高,或给予atropine, ephedrine等支持药物。
『masheng』:1、这个病例不应属于麻醉意外,异丙酚静注后可以有一过性的呼吸抑制,也经常引起血压下降,只要处理及时有效,一般不会有生命危险。
2、异丙酚的用量有个体差异性,我们一般先静注芬太尼0、05mg,异丙酚的用量一般在10ml左右,当然也有用到15~20ml,甚至更多。
另外,请楼主奉劝妇产专业的战友,这种无痛的实施还是交给麻醉医生比较安全,千万别亲自动手。看着简单,但潜在的风险太大。麻醉医生几乎每天都在用异丙酚,对它太熟悉了,所以用起来比较自如,对不良反应的处理也得心应手。估计楼主介绍的病例不是由真正的麻醉医生参与的。
不久前我院门诊一例无痛宫腔镜镜检的手术,临近结束时,突发呼吸心跳骤停(考虑为牵拉致迷走反射引起),幸亏抢救及时,转危为安。事后大家非常后怕。现在我们规定门诊的麻醉必须由二位麻醉医生同时参与。在此提醒战友,门诊麻醉的安全问题如何强调都不过分。
『西门吹血』:1.首先同意masheng战友的意见.
2.个人认为抛开该妇产科医生违规操作来看,不能算做麻醉意外!!!根据病例介绍,"用药10分钟左右病人出现面色发绀,继而发生呼吸停止,血压下降" ,属于比较明显的呼吸抑制.对于propofol的使用要求比较高,注射速度上控制不好很容易出现呼吸抑制甚至呼吸停止,因此在药物说明上有规定速度为40mg/10s,超过该速度即容易出现意外,而麻醉药物剂量过大显然也是重要因素之一.人流手术要求镇痛强度较弱,同时个体差异比较大,部分患者可能1.5mg/kg即可达到满意的效果,如果对于药理特性不了解而导致盲目使用极易出现问题,本例事件的出现令人痛心.
3.关于麻醉意外的概念叙述现在争论比较大,个人比较同意somnolent 战友的观点,其三道程序检验最为关键.
4.对于somnolent 战友的"即使是推注过速,也只是心血管抑制,血压下降,心率减缓"持异议,在第2点中已经叙述.对于心跳停止的时间,个人认为缘于呼吸抑制的轻重程度和医生的个人理解与观察仔细程度.妄猜想该诊所没有监护仪,在这种情况下也许手术已经结束,按照操作者平常的经验判断应该患者处于麻醉苏醒期,才发现已经出现发绀,呼吸停止,也许此时心跳已经停止也未可,只是循环停止时间未超过4-6分钟所以当时复苏较顺利,只是由于后续脑复苏不佳而最终患者死亡.
5.关于药物导致的过敏反应理论上有可能,但是对于本例没有支持的依据,只能作为猜想,不能作为法律上有利与医方的支持点.
6.再看该医生的行为,很明确属于非法行医,这个非法不是说其做人流手术非法,是说其自行实施麻醉非法,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光从这一点就可以判定(相当于患者的有利推定);其次,对于其药物的来源应该被明确的,所谓追究连带责任.麻醉科医生都应该知道,propofol属于受管制的全身麻醉药品,说明书上明确规定只有由受过训练的麻醉科医生或加强监护病房医生给予,且必须备有人工通气和供氧设备,而明确说明不应由外科医师或诊断性手术医师给药.在这种情况下其药物的来源值得追究,对于这种藐视科学的应该严加惩治.
7.关于复苏:兰主任的描述中参加抢救工作的有3人(3门专业):妇产科,麻醉科,120医生.描述中麻醉科医生因为器械不足无法完成插管,120医生不会气管插管,令人感慨,此时不知道是否有插管设备,送医院时候呼吸为0,此处未交代呼吸是如何辅助的,如果还未插管,复苏怎会成功.而至于复苏的效果判断(也就是somnolent 三道程序检验中的第三条)在这些未知情况下(时间,药物,心跳恢复时间,呼吸的处理等等)是无法作到的.
本病例带给我们的不只是震惊,更多的是思考,更多的是关于麻醉学专业和外科专业如何认识的思考,也希望兰主任能把麻醉学专业战友的思考带到贵专业中,外科患者的顺利健康出院,2专业作为TEAM的合作非常关键。
作者: <a href="http://www.dxy.cn/bbs/post/page?bid=51&sty=1&age=0">麻醉疼痛专业讨论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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