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讲座(二)-《专利法》修改后对化学发明的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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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6-07-15 07:22 文章来源: 丁香园
关键词: 专利保护 方法专利 产品专利 华新生化 毕奥普罗药业 点击次数:

  1.《专利法》全面开放了对化学领域发明的产品专利保护
  
  产品专利的保护效力很强,它包括了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的所有行为,而不管用采用什么方法制备和以何种方式使用。也即包括了所有的制备方法和用途,即使使用的制备方法和用途是该产品专利申请日后他人经过创造性劳动作出的另一项发明,其本身可能构成另一项专利(所谓从属专利或依取专利)也不例外,只要所制造或者使用的对象属于授权的专利产品,就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才行。否则即为侵权行为。
——————这里唠叨的比较多,是因为常可见大家问,某个产品,有专利,那么它的制剂能不能够做?某个产品,在中国有专利,能不能进口这样的问题,通过以上的说明,大家能够了解到如果是产品专利,这些都是构成侵权行为的。

  2.《专利法》进一步强化了对化学方法专利的保护效力
  
  对方法专利的保护不再仅限于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而且包括了为上述目的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也就是说,方法专利的效力可以延伸至由该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这个在中药中是非常常见的情形。
  
  当然方法专利和产品专利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案例分析

  北京市华新生化技术研究所诉北京毕奥普罗药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1、案情介绍

  1993年4月10日,原告华新生化提交了“从猪脑中提取脑蛋白水解液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2000年1月15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93103863.4
  
  在该专利说明书中载明:“脑活素是近年来由奥地利依比威大药厂新开发出现于市面的一种新药,该药对于治疗脑炎、脑震荡等具有良好的功效。但是关于该药的提取方法一直处于保密阶段,还未见到国内外公开刊物报导其提取方法。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从猪脑中提取脑蛋白水解液的方法,通过临床证明,所得的提取物,其作用与脑活素相同。”

  1997年3月11日,华新生化所、北京绿世纪生化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兴华生物新技术开发中心三家单位共同取得新药证书。同日,该注射液取得卫生部颁发的生产批件,该批件上载明,申请日期为1995年10月23日,研究单位为前述三个单位,申请生产单位为药业公司等。

  早在1988年9月7日,国家卫生部医药管理局曾向香港凯建有限公司颁发了产地为奥地利,名称为脑活素针剂的《进口药品许可证》。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华新生化所与被告药业公司均认同脑活素针剂与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为相同药品。

  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与被告均认同脑活素针剂与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为相同药品。

  一审期间,华新生化所向法庭提交了北京绿世纪生化制药有限公司(甲方),北京兴华生物新技术开发中心(乙方),北京毕奥普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丙方)于1996年8月2日签定的关于脑活素药品的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主要内容有:由甲方获新药证书正本,丙方获批准生产证书;甲方向乙方提供脑活素半精品,丙方使用乙方精加工后的合格原液,不得自行生产和另找其他单位提供原液等。

  2、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原告称自1992年8月起开始研制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1993年4月10日申请发明专利,2000年1月15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1996年8月,被告毕奥普罗药业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申请专利的方法,生产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被告在知悉原告专利申请已获批准的情况下,仍继续无偿使用原告专利技术进行生产。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要求法院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9万元。

  被告答辩称:我公司生产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的制作方法是自己研制开发的,并在答辩中阐述了其生产方法和生产工艺流程,认为其生产方法与原告的发明专利方法无关,被告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至此,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查明被告公司的生产方法与原告的发明专利方法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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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kathl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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