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出来的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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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心衰病人,抢救无效死亡。
查有这些问题:
临死前三小时,护理记录中“入量”记录为盐水205ml,距前次入量记录仅一小时三十分,以后没有“余液”的记录,因此被认定为一小时三十分内输入盐水205ml。护士长后来解释说是要封病历了,当班护士“赶忙写”,所以“没有写好”,忘了计算记录“余量”。
护理记录中有几处涂改,心率、输液滴数的数字均有涂改,被认定已不能反映真实情况,(就是造假的委婉说法)。
最后被认定大量快速输液加重心衰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轻微责任。
我们了解,真实的情况是液体的输注速度并不快,但无法在法庭完成举证。
虽然冤枉,但这已是对当事人的最大的保护,大约一万以内可以结案。若不被认定为事故,可能要赔二十万。
另:
这些都是许多护士的“小”毛病:偷懒,偷懒就涂改,不是想好了再写,怕麻烦不愿意按规范修改而是随手就改;医嘱班、治疗班、甚至核对人之间都喜欢互相代签甚至护士长亲自代签;爱美,记录单一定要美,不美了就重抄。还有一些自己“发明”的自以为伟大的却是隐患极大的“作为”,上面是一种情况;我还见到过有家医院的护士在青霉素皮试还未做以前、先在记录中写上(-),若阳性再加一竖,阴性就不要再写了,说是可以节省一道“工序”。上面所说的“入量”记录方法也容易出问题,建议修改回原来的办法。
教训:
任何记录一定要保持真实性、客观性、合理性、逻辑性,随时记,不要写“回忆录”。禁止涂改、代签、重抄、造假等行为,一经发现病历可能被作废而直接认定为最高等级医疗事故完全责任。没有见到一例修改、造假的病历不出更大纰漏的!
编辑:ache
查有这些问题:
临死前三小时,护理记录中“入量”记录为盐水205ml,距前次入量记录仅一小时三十分,以后没有“余液”的记录,因此被认定为一小时三十分内输入盐水205ml。护士长后来解释说是要封病历了,当班护士“赶忙写”,所以“没有写好”,忘了计算记录“余量”。
护理记录中有几处涂改,心率、输液滴数的数字均有涂改,被认定已不能反映真实情况,(就是造假的委婉说法)。
最后被认定大量快速输液加重心衰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轻微责任。
我们了解,真实的情况是液体的输注速度并不快,但无法在法庭完成举证。
虽然冤枉,但这已是对当事人的最大的保护,大约一万以内可以结案。若不被认定为事故,可能要赔二十万。
另:
这些都是许多护士的“小”毛病:偷懒,偷懒就涂改,不是想好了再写,怕麻烦不愿意按规范修改而是随手就改;医嘱班、治疗班、甚至核对人之间都喜欢互相代签甚至护士长亲自代签;爱美,记录单一定要美,不美了就重抄。还有一些自己“发明”的自以为伟大的却是隐患极大的“作为”,上面是一种情况;我还见到过有家医院的护士在青霉素皮试还未做以前、先在记录中写上(-),若阳性再加一竖,阴性就不要再写了,说是可以节省一道“工序”。上面所说的“入量”记录方法也容易出问题,建议修改回原来的办法。
教训:
任何记录一定要保持真实性、客观性、合理性、逻辑性,随时记,不要写“回忆录”。禁止涂改、代签、重抄、造假等行为,一经发现病历可能被作废而直接认定为最高等级医疗事故完全责任。没有见到一例修改、造假的病历不出更大纰漏的!
编辑:ache
作者: 天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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