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香园通讯员现场采访邓利强律师

作者:丁香园通讯员   200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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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香园:您刚才在讲座中提到:“患者知情同意书”,强调医生是专业技术服务的提供者。前不久在杭州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患者家属远在千里之外,短信“签署”知情同意书救命。您对此事有何看法?

邓利强律师:这是医生的无奈和悲哀。这个短信是医生没有办法的自我保护。这个时候救治病人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医生不敢救。为什么呢?因为医生不清楚采取治疗行为后,法律后果是什么。如果救治不成功,会不会成为被告?这个时候应该如何处理?

我刚才说了知情同意的第一个要点:知情同意是患者对自己身体的处置权。但是有以下三个例外:

1、紧急情况不受知情同意的限制。什么是紧急情况呢?如果等待下去将会丧失医疗机会的情况,这个时候就可以视为紧急情况。例如:一个无法确认身份的昏迷患者。

2、为了公共利益,如法定传染病。传染病患者导致疾病的传播,对社会的不确定人群造成损害,这个时候国家有强制治疗的权利。

3、医生有充分的自信确认。但是这一点很难把握,学理上有这种例外,但不建议医生采用。

要更多的尊重患者对自己身体的处置权,但是应该注意医生的职责是治病救人,当有紧急情况、当为了公共利益的时候是可以例外的。

丁香园:卫生部刚刚出台《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您能谈谈对这个暂行规定的看法吗?

邓利强律师:实习医生的行为规范就是由代教老师和所在医院承担的。因为实习医生是和医院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医疗管理人员都是这个医疗合同的履约辅助人。实习医生是没有资质的人员,就应该在有资质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没有行医资格不能独立行医这是毫无疑问的。我认为这个根本不需要此类规范。

丁香园:请您给广大医生一些忠告。

邓利强律师:

第一点:我们医生的权益保护是令人担忧的。这件事情是和每一位医生相关,请您不要作为旁观者,我们希望医生积极的发出声音,而不是沉默。

第二点:这种参与的方式,我希望是在立法的时候强烈发出我们的声音。这比我们打赢一场官司是更高层次的维权。在制定规则的时候有我们的声音,显然是有利的。不要做立法的旁观者。

最后:在医患关系中,医生是主导地位。虽然压力很大,收入不高,但还是要把患者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编辑: 张靖    来源:丁香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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