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法(澳门,第一次咨询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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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5-07-02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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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法》咨询文本

医療事故法咨询文本

目前正在准备的关于医療事故的法律草案旨在建立一个系统的医療损害赔偿机制。我们希望,通过规范处理在医療活动中因人身损害所引起的争议,保护医療服务使用者、医务人员和医療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療秩序和保障医療安全。

一、适用范围

凡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居住或者逗留的人士,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療机构接受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療服务时,如果遭受了人身损害,就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療机构和医务人员将由专门法规规范。
二、原则
处理医療服务使用者在医療活动中因遭受人身损害所引起的争议时,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和适时的原则。
三、责任制度
在医療活动中,故意、过失或者医療卫生行业本身存在的风险都有可能导致医療服务使用者遭受人身损害。
计划中的医療人身损害赔偿机制只限于医务人员和医療机构过失造成的,和医療卫生行业本身风险带來的人身损害。
医务人员在医療活动中,违反医療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療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医療服务使用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纪律责任和刑事责任。
医療机构对医療服务使用者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有过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换句话讲,医療服务使用者的人身损害可能是单一过失造成的,也可能是共同过失造成的。无論哪一种,有过失的一方至少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医療卫生行业存在一定风险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医療服务使用者的人身损害有可能是在完全没有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今天,是否可以考虑在一定条件下,对这种医療人身损害提供一定程度的赔偿或补偿?这類赔偿或补偿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影响是什么?对医療卫生行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展的影响又是怎样的?
我们认为,在可预计的未來对在医療活动中遭受无过失医療人身损害的医療服务使用者提供一定损害赔偿或者补偿是适宜的,也是有经济基础的。
谁來承担无过失的医療人身损害赔偿?
首先,医療服务使用者因无过失的医療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不同于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害赔偿。在相同人身损害前提下,前者的范围和數额少于后者的。
其次,医療机构和医务人员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以体现对其所从事行业的风险承担。
最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也承担部分损害赔偿或者补偿的责任,以体现社会对医療卫生行业的支持和对医療服务使用者的关怀。
无过失的医療人身损害赔偿或补偿机制如何实现?
我们建议,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立有关基金,医療卫生行业按一定比例向该基金供款,由该基金根据每个无过失医療人身损害的具体情况,在赔偿范围内确定具体赔偿數额。
计划中的医療人身损害赔偿机制所采用的责任制度既不完全等同于过错责任制度,也不完全等同于无过错责任制度,即风险责任制度。我们根据医療卫生行业的特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对医療卫生行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展的期望和规划,选择了自己的医療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虽然这一制度不能解决现存的所有相关问题,也有可能短期内加重医療卫生行业所谓的“防御性治療"心态,但毫无疑问的是,这一制度的确立,将有助于有效地减轻突然间发生的灾难性事件对有关医療服务使用者生活的打击和不利影响,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向前发展;这一制度通过增加医务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对其行业风险的承担,将有助于加强医务人员履行职务时的责任心和自觉提高专业知識和业务水平的主动性,从而有利于医療卫生行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持续发展。
无論是过错责任部分,还是无过错责任,即风险责任部分,医务人员和医療机构在下列情形下都不承担责任:
(一)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者的生命而采取适当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 可归责于医療服务使用者的过错导致不良后果的;
(四)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或者,也可以考虑完全采取过错责任制度,或者无过错责任制度,即风险责任制度。
四、权利和义务
在医療活动中,医療服务使用者本人、对其行使亲权的人、监护人、保佐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受权人有权知悉病情、医療措施及其目的和风险;并有权选择合法的适当医療措施。
医療服务使用者有权得到经医療机构认证的所有个人检验报告、医療报告和医療机构许可的其它病歷资料的副本。
对死因有争议时,死者继承人可自接到死亡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依次要求进行法医鉴定。因拒絶或拖延法医鉴定而影响判定死因的,由拒絶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医療服务使用者在医療活动中应遵循医务人员的适当指引。
医療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及时向医療服务使用者讲解病情,解答有关咨询,协助并尊重他们做出合法的适当选择。
医療机构制定适当的规章制度和诊療护理规范;设立有关部门或人员负责监控医療服务质量,接受并处理投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医療活动环境。
医务人员应遵守医療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療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療服务职业道德和专业操守,适时主动更新专业知識,提高医療技术。
医务人员和医療机构必须及时完整地记錄医療服务使用者的病歷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记錄病歷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补记。
医务人员发现已造成或者可能引起医療服务使用者人身损害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有关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所在部门主管报告已经造成医療服务使用者人身 损害的事件,有关部门主管立即向医療机构領导报告,并及时会同医療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调查与核实真相。
有关部门主管和医療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及时封存有关死亡或者疑难病例讨論记錄、上级医师查房记錄、会诊意見、病程记錄和有关的现场实物。封存的病歷资料可以是经认证的副本;需要实时检验的证据,由公共卫生化验所组织检验;需要封存保留血液的,应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部门派员到场。
封存物由医療机构保管。
医療机构向医療服务使用者提供病歷资料的副本时,可以收取合理的成本费用。
五、技术鉴定
医务委员会组织的专家组对医療服务使用者在医療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进行技术鉴定。
医务委员会将由专门法规规范。
专家组成员的资格和条件由医务委员会订定和审查。医务委员会必要时还可邀请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士提供技术协助。
专家组由有关学科的医务人员组成,人數为单數,至少五人。
专家组遵循客观、科学和公正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作出技术鉴定意見。
技术鉴定意見须由专家组过半數成员通过。
技术鉴定意見以书面形式作出,必须载有下列主要内容:
(一) 医療服务使用者的就医结果及其人身损害情况;
(二) 医療服务使用者的疾病、病程发展和调查经过;
(三) 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療措施及对该医療措施的评估;
(四) 基于专业知識、诊療护理规范和经验,专家组认为适宜采取的医療措施及其依据;
(五) 医療行为与人身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六) 对医療服务使用者人身损害的医療护理建议。

专家组成员可收取适当的工作报酬。
医务委员会在专家组的技术鉴定意見书基础上,作出书面结論,认定争议双方对造成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专家组和医务委员会在作出技术鉴定意見和结論的过程中,为查明真相,可随时要求争议双方和其它人士提供所需资料,有关人士应予以合作。
争议双方不予合作,导致无法得出技术鉴定意見或者结論的,由不予合作的一方承担责任。
专家组和医务委员会的技术鉴定意見和结論的效力不因时间的流逝而自动丧失。
对同一人身损害所作的技术鉴定意見或者结論最多兩次。当第一次技术鉴定意見或者结論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受到不利影响时,应作出第二次技术鉴定意見或者结論。兩次作出技术鉴定意見或者结論的成员不得为相同人选。
争议双方可单方面或者共同向医务委员会书面申请技术鉴定。医务委员会也可主动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
申请技术鉴定的时效,自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士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医療服务使用者在医療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之日起经过一年完成。
医务委员会可就技术鉴定收取适当费用。
六、损害赔偿
医療服务使用者在医療活动中遭受的医療人身损害按程度分为四级:第一级: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第二级: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职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第三级: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职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第四级:不属于前三个级别的其它人身损害。
确定损害赔偿數额时可遵循衡平原则,并考虑下列因素:第一,损伤恢復的可能性;第二,人身损害的分级;第三,各方对该等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程度;第四,该等损害与原有疾病狀况之间的关系;第五,双方经济狀况和视为合理的其它情况。
下列人士依次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 因人身损害致死的医療服务使用者的继承人;
(二) 人身损害的医療服务使用者本人、对其行使亲权的人、监护人、保佐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受权人。

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士可要求负有連带责任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連带责任人之间享有相互求偿权。
对医療服务使用者所遭受的人身损害负有共同责任的主体承担連带民事责任。
医療机构与在其场所提供医療服务的医务人员承担連带民事责任。
因过失引起的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如下:
(一) 医療费,按照治療医療服务使用者非必需的人身损害的实际医療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的医療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治療的,按照基本医療费用支付。
(二) 误工费,医療服务使用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就业人口每月工作收入中位數计算。
(三)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療服务使用者所住医院的伙食标准,以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
(四) 陪护费,医療服务使用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照顾生活的,按照陪护人减收的固定收入或就业人口每月工作收入中位數计算,最多只计一位陪护人。
(五) 残疾金,根据伤残情况和等级,按照医療服务使用者最近十二个月的月均工作收入或就业人口每月工作收入中位數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三十五年;但是,年满六十周岁的,不超过二十年;年满七十周岁的,不超过十年。
(六)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療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 丧葬费,按照普通丧葬形式所需的实际费用计算。
(八)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医療服务使用者生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勞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医療服务使用者最近十二个月的月均工作收入或就业人口每月工作收入中位數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扶养到十八周岁;对年满十八周岁但无勞动能力的,扶养二十五年;但是,年满六十周岁的,不超过二十年;年满七十周岁的,不超过十年。
(九) 交通费,按照医療服务使用者和最多一位陪护人实际支出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 精神损害抚慰金,以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为限,按照双方的责任程度、经济狀况和其它视为合理的情况确定。
(十一) 其它合理的必要开支。

非因过失引起的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限于医療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和交通费。
损害赔偿可按照医療服务使用者的实际需要,以金钱方式支付,或者以其它方式支付。
对确定性损害的赔偿數额一次性结算;经争议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分期履行。
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士自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医療服务使用者在医療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之日起三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連带民事责任人自开始履行赔偿义务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相互求偿请求,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七、解决争议的途径
因医療服务使用者遭受人身损害所引起的民事争议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讼诉等方法解决。
争议双方的和解遵循自愿、平等与合法原则,协商后达成共識的,应制订和解书。
争议双方也可单方或共同向医务委员会书面申请调解,医务委员会在取得争议双方书面同意后,合法、公平与公正地调解民事争议。
医务委员会自认定双方对造成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程度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调解,在该期间内达成协议的,应制订调解书。
和解书和调解书应以经认证的私文书形式作成。
除法定内容外,和解书和调解书尚须载明下列内容:
(一) 双方对造成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二) 各方提供的有关材料;
(三) 损害赔偿數额、履行方式和期限;
(四) 双方视为必要的其它合法内容。

争议双方可依法通过仲裁解决民事争议。仲裁机制由专门法规订定。
医療机构或医务人员自作成和解书、调解书、或者收到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卫生局和医务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
在处理医療服务使用者因遭受医療人身损害所引起的争议过程中,凡參与人均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医务委员会成员对争议处理结果和有关文件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咨询期及提交意見的办法

《医療事故法》首阶段咨询期由2005年1月12日至2005年3月12日,公众如需表达意見,可于上述期间透过下列方式向卫生局提交:
1. 将意見书递交或寄往:卫生局行政大樓一樓107号室,澳门医療改革咨询委员会秘书处收转;
2. 图文传真:390-6033澳门医療改革咨询委员会秘书处收转;
3. 电子邮件: ccrsm@ssm.gov.mo

卫生局网页: http://www.ssm.gov.mo
查询电话:390-6027 或 390-6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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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天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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