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美国心脏学会心肺复苏与心血管急救指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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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生命支持:
停止生命支持对家属和医务人员,在情感上都是很复杂的。不进行和停止生命支持在伦理上是相当的。如果医生和病人或监护人认同治疗无法达到目标,或如果继续治疗的负担超过其利益时,确定终止生命后,决定停止生命支持是有理由的。
有些病人在心脏骤停和自主循环恢复(ROSC)后意识不再恢复。大多数成年病人,在心脏骤停后持续昏迷(格拉斯哥积分—GCS<5分)超过2-3天,其预后可准确预测。特殊物理检查或实验室检查有助于进一步判断。一项包含33份研究的低氧缺血性昏迷资料Meta分析表明,以下三个因素与预后差相关:
第3天没有瞳孔对光反射
第3天无痛觉反应
对中度体觉刺激缺乏皮层反应的缺氧性昏迷,但肌张力正常的病人,且超过72小时者
最近一个包含11项研究1914病人的Meta分析发现,24-72小时后检查5个临床征象中含有4个者,强烈预示死亡或神经系统结果极差:
24小时缺乏皮层反射
24小时缺乏瞳孔对光反射
24小时缺乏痛觉躲避反射
24小时缺乏主动反应
72小时缺乏主动反应
这些情况停止生命支持在伦理上是允许的。
病人在不可治的疾病终末期,不论反应有无,应保持其舒适和尊严。治疗主要帮助其减少疼痛、呼吸困难、狂燥、抽搐和其他终末期并发症的不适。对这些病人逐渐增加麻醉药和镇静剂量减轻疼痛和其他症状,即使这些措施伴随缩短病人生命时间,在伦理上是可接受的。
院外病人不作CPR与停止CPR相关的问题:
BLS培训强调心脏骤停后的第一目击者开始CPR。医务工作者提供BLS和ACLS作为其部分职责。对此规则有几个例外:
病人已经死亡,没有任何可逆性征象的死亡(即明确的死亡、尸斑、断头或腐尸)
进行CPR可能造成施救者自身身体伤害
病人/监护人明确表明遗嘱(DNAR)有不做复苏的愿望
普通施救者和医生基于现场或预期神经状况,均不能判断心脏骤停者现在或将来的生活质量,而且这种冒然判断通常是不正确的。生活质量不能作为CPR的标准,因为不可逆性脑损害或脑死亡这种情况,不可能做出可靠的评估或预测。
院外DNAR协议应让所有相关人员(即医生、病人、家庭成员、恋人、院前医务工作者)了解。遗嘱有多种形式(即医生在床边的记录、身份辨认卡、身份手镯、和其他当地急诊医疗服务机构[EMS]认可的凭证)。
理想的EMS DNAR表应随病人的转移而随身携带,加上院前DNAR指令,表格应向EMS提供直接信息,即在病人无脉和呼吸停止时,是否开始或继续生命支持措施。
院前高级指令设置:
列举重要号码,心脏骤停呼叫911(注:国内为120)时告知还有慢性病、疾病晚期或已有书面遗嘱(DNAR指令)。州和其他机构针对院前DNAR和遗嘱有不同的规定。有时,DNAR与家庭成员意见分歧,难以决定是否开始CPR时,EMS人员应开始CPR和ACLS,如果有理由相信:
有确切理由怀疑DNAR或遗嘱的有效性
病人改变他或她的决定
病人的最佳利益可疑
有时在复苏开始几分钟后,家属或其他医务人员会赶到,并确认病人曾明确表示不作复苏的愿望。当其他信息确认后,CPR和其他措施可以中断。
如果院外发生猝死,家庭成员可能关心EMS工作人员不遵从院内已开的医嘱指令。这时可要求医生开具院外恰当形式的DNAR指令,用于在可能发生的院外EMS行为。该DNAR指令在EMS工作人员到达处理病人时提供,并具可操作性。在DNAR没有给EMS人员提供时,复苏仍应进行。为防出现进退两难,病人的私人医生应提供该指令。
在院前BLS时终止复苏:
已开始BLS的施救者应持续进行直到出现以下之一情况:
有效的自主循环和通气恢复
已转到一个更高水平的医疗救助人员,他可以决定复苏对该病人无效
已出现可靠的不可逆性死亡征象
施救者由于体力不支,或环境可能造成施救者自身伤害,或由于持久复苏影响其他人的生命救治
发现有效的DNAR指令
在大多数州,除颤器是救护车必备的标准装备,因此,在缺乏ACLS后缓,持续CPR后仍无可除颤的心律时,可作为一个重要的停止BLS的标准。对ACLS不能快速到达或可能较长时间才到时,州或当地EMS机构应当制定开始和停止BLS的程序/规范,现场环境、资源和施救者的人身安全应考虑在内。
心脏骤停病人的转运:
如果EMS不允许非医生的施救者宣布死亡并停止复苏,工作人员可能被迫转移心脏骤停者到一个已确认难以完成BLS/ACLS的医院,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
这种情况可能产生如下困难:如果认真执行BLS和ACLS处理程序无法成功救治院外病人,那医疗机构如何用相同的处理成功救治病人?一系列持续性研究表明,持续CPR转运病人存活出院者<1%。
延迟或象征性复苏,也叫“慢代码”(即提供无效复苏),表现出提供不正确的CPR和ACLS。医务人员这种违反伦理诚信的消极的做法,破坏了医患/护患关系。
大多EMS机构制定了院外终止复苏的议案,规定了宣布死亡和确定非EMS车辆转运。EMS工作人员应被培训成注重对家庭成员和朋友的关心。
提供家庭情感支持:
尽管我们努力了,但大多数复苏仍然失败。富有同情心地向家庭成员通报其亲属的死讯,是复苏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应注重文化、宗教和家庭情况。
在抢救复苏某个小孩或其他亲属时,家庭成员常不在场。调查表明,医务工作者一定范围内将有关抢救复苏的情况向家属阐述,须要注意几种可能的情况:家庭成员变得脆弱或关心复苏过程,家庭成员可能昏厥,增强其对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然而,几项研究表明,大多数家庭成员希望亲人在复苏时自已能够在场。无医学基础的家庭成员指出,能在亲人旁边并向其作最后的道别是一种安慰。家庭成员还表示,这将帮助他们调整对相爱的亲人的死的情绪,大多数人表示他们将继续这样做。几个针对家庭成员的回顾性的研究指出,大多数家庭成员表示,这将向死者表达一种爱意,并减轻自已的痛苦。大多数被调查的父母表示,希望能给予是否在场见证他们小孩复苏的选择。
然而,尚缺乏有关受伤害和受益的有效循证文献,有选择地提供家庭成员在复苏现场的机会,似乎是合理的和值得的(假设父母,如果是成年人,之前并未拒绝)。复苏过程中,复苏队伍成员应关注在场的家属,安排工作人员回答家庭的提问,澄清信息,提供舒适场所。
器官和组织捐献伦理:
ECC支持器官和组织捐献问题。EMS机构主管应考虑他们机构内的器官捐献程序:
需要本区域内已宣布死亡的捐献者捐献组织
如何从病人亲属那里得到器官和组织捐献的许可
如何清楚制定程序以利器官和组织将公平地向院内和院内病人提供
在器官获取时面对的法律和社会价值冲突
研究和培养问题:
利用刚死亡的病人作为培训材料,成为重要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刚死亡的病人的家庭成员的赞成是理想和值得尊敬的,但在心脏骤停时并不总可能或可实践。支持研究者表示这种情况下,强制同意有益于更好地为活人服务。其他人认为没必要得到(家属)认可,因为尸体已不具备人的特征,没有自主性和意愿。这种观点并没有考虑到对家属的潜在伤害,他们也许会反对利用刚死去的亲人做研究或培训,这种观点还未顾及同意与不同意使用尸体的文化差异。使用心肺骤停病人进行临床研究是有挑战性的。
通常牵涉人体的研究要求得到亲人的赞成,或者在一些地方,得到法定监护人的认同。有些研究实施前要得到认同是不可能的,因此这种研究更具挑战性的。根据已经发表的研究结果,认可这种研究的价值,政府,尽管FDA和NIH制定了规则,在某些情况下,允许进行这种研究需要得到审批。严格的预研究,专家咨询加公众咨询,详细的研究方法学公示。研究者必须致力于无私的必要的复苏研究,并经公众论证。承认目前实践缺乏循证依据,并阐述研究的益处。
1996年国会通过了健康保险可行性法案,即通常的HIPPA。与其名称一样,HIPPA的立法目的之一,是确保可行性和对健康保险的覆盖,但其后几年作了修订,包括保护病人的私人信息保密性和保存他们的医疗记录。详细请查看:http://www.hhs.gov/ocr/hipaa/finalreg.html。医务人员涉及培训和研究,必须认真保守病人秘密,保证病人资料的机密性。
说明:由于国内医患纠分越来越多,特别关心伦理问题,故译了这部分,供大家分享,但因时间伧促,水平有限,一些内容可能存在错译、误译,发生歧义时,请查阅英文原文。
停止生命支持对家属和医务人员,在情感上都是很复杂的。不进行和停止生命支持在伦理上是相当的。如果医生和病人或监护人认同治疗无法达到目标,或如果继续治疗的负担超过其利益时,确定终止生命后,决定停止生命支持是有理由的。
有些病人在心脏骤停和自主循环恢复(ROSC)后意识不再恢复。大多数成年病人,在心脏骤停后持续昏迷(格拉斯哥积分—GCS<5分)超过2-3天,其预后可准确预测。特殊物理检查或实验室检查有助于进一步判断。一项包含33份研究的低氧缺血性昏迷资料Meta分析表明,以下三个因素与预后差相关:
第3天没有瞳孔对光反射
第3天无痛觉反应
对中度体觉刺激缺乏皮层反应的缺氧性昏迷,但肌张力正常的病人,且超过72小时者
最近一个包含11项研究1914病人的Meta分析发现,24-72小时后检查5个临床征象中含有4个者,强烈预示死亡或神经系统结果极差:
24小时缺乏皮层反射
24小时缺乏瞳孔对光反射
24小时缺乏痛觉躲避反射
24小时缺乏主动反应
72小时缺乏主动反应
这些情况停止生命支持在伦理上是允许的。
病人在不可治的疾病终末期,不论反应有无,应保持其舒适和尊严。治疗主要帮助其减少疼痛、呼吸困难、狂燥、抽搐和其他终末期并发症的不适。对这些病人逐渐增加麻醉药和镇静剂量减轻疼痛和其他症状,即使这些措施伴随缩短病人生命时间,在伦理上是可接受的。
院外病人不作CPR与停止CPR相关的问题:
BLS培训强调心脏骤停后的第一目击者开始CPR。医务工作者提供BLS和ACLS作为其部分职责。对此规则有几个例外:
病人已经死亡,没有任何可逆性征象的死亡(即明确的死亡、尸斑、断头或腐尸)
进行CPR可能造成施救者自身身体伤害
病人/监护人明确表明遗嘱(DNAR)有不做复苏的愿望
普通施救者和医生基于现场或预期神经状况,均不能判断心脏骤停者现在或将来的生活质量,而且这种冒然判断通常是不正确的。生活质量不能作为CPR的标准,因为不可逆性脑损害或脑死亡这种情况,不可能做出可靠的评估或预测。
院外DNAR协议应让所有相关人员(即医生、病人、家庭成员、恋人、院前医务工作者)了解。遗嘱有多种形式(即医生在床边的记录、身份辨认卡、身份手镯、和其他当地急诊医疗服务机构[EMS]认可的凭证)。
理想的EMS DNAR表应随病人的转移而随身携带,加上院前DNAR指令,表格应向EMS提供直接信息,即在病人无脉和呼吸停止时,是否开始或继续生命支持措施。
院前高级指令设置:
列举重要号码,心脏骤停呼叫911(注:国内为120)时告知还有慢性病、疾病晚期或已有书面遗嘱(DNAR指令)。州和其他机构针对院前DNAR和遗嘱有不同的规定。有时,DNAR与家庭成员意见分歧,难以决定是否开始CPR时,EMS人员应开始CPR和ACLS,如果有理由相信:
有确切理由怀疑DNAR或遗嘱的有效性
病人改变他或她的决定
病人的最佳利益可疑
有时在复苏开始几分钟后,家属或其他医务人员会赶到,并确认病人曾明确表示不作复苏的愿望。当其他信息确认后,CPR和其他措施可以中断。
如果院外发生猝死,家庭成员可能关心EMS工作人员不遵从院内已开的医嘱指令。这时可要求医生开具院外恰当形式的DNAR指令,用于在可能发生的院外EMS行为。该DNAR指令在EMS工作人员到达处理病人时提供,并具可操作性。在DNAR没有给EMS人员提供时,复苏仍应进行。为防出现进退两难,病人的私人医生应提供该指令。
在院前BLS时终止复苏:
已开始BLS的施救者应持续进行直到出现以下之一情况:
有效的自主循环和通气恢复
已转到一个更高水平的医疗救助人员,他可以决定复苏对该病人无效
已出现可靠的不可逆性死亡征象
施救者由于体力不支,或环境可能造成施救者自身伤害,或由于持久复苏影响其他人的生命救治
发现有效的DNAR指令
在大多数州,除颤器是救护车必备的标准装备,因此,在缺乏ACLS后缓,持续CPR后仍无可除颤的心律时,可作为一个重要的停止BLS的标准。对ACLS不能快速到达或可能较长时间才到时,州或当地EMS机构应当制定开始和停止BLS的程序/规范,现场环境、资源和施救者的人身安全应考虑在内。
心脏骤停病人的转运:
如果EMS不允许非医生的施救者宣布死亡并停止复苏,工作人员可能被迫转移心脏骤停者到一个已确认难以完成BLS/ACLS的医院,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
这种情况可能产生如下困难:如果认真执行BLS和ACLS处理程序无法成功救治院外病人,那医疗机构如何用相同的处理成功救治病人?一系列持续性研究表明,持续CPR转运病人存活出院者<1%。
延迟或象征性复苏,也叫“慢代码”(即提供无效复苏),表现出提供不正确的CPR和ACLS。医务人员这种违反伦理诚信的消极的做法,破坏了医患/护患关系。
大多EMS机构制定了院外终止复苏的议案,规定了宣布死亡和确定非EMS车辆转运。EMS工作人员应被培训成注重对家庭成员和朋友的关心。
提供家庭情感支持:
尽管我们努力了,但大多数复苏仍然失败。富有同情心地向家庭成员通报其亲属的死讯,是复苏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应注重文化、宗教和家庭情况。
在抢救复苏某个小孩或其他亲属时,家庭成员常不在场。调查表明,医务工作者一定范围内将有关抢救复苏的情况向家属阐述,须要注意几种可能的情况:家庭成员变得脆弱或关心复苏过程,家庭成员可能昏厥,增强其对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然而,几项研究表明,大多数家庭成员希望亲人在复苏时自已能够在场。无医学基础的家庭成员指出,能在亲人旁边并向其作最后的道别是一种安慰。家庭成员还表示,这将帮助他们调整对相爱的亲人的死的情绪,大多数人表示他们将继续这样做。几个针对家庭成员的回顾性的研究指出,大多数家庭成员表示,这将向死者表达一种爱意,并减轻自已的痛苦。大多数被调查的父母表示,希望能给予是否在场见证他们小孩复苏的选择。
然而,尚缺乏有关受伤害和受益的有效循证文献,有选择地提供家庭成员在复苏现场的机会,似乎是合理的和值得的(假设父母,如果是成年人,之前并未拒绝)。复苏过程中,复苏队伍成员应关注在场的家属,安排工作人员回答家庭的提问,澄清信息,提供舒适场所。
器官和组织捐献伦理:
ECC支持器官和组织捐献问题。EMS机构主管应考虑他们机构内的器官捐献程序:
需要本区域内已宣布死亡的捐献者捐献组织
如何从病人亲属那里得到器官和组织捐献的许可
如何清楚制定程序以利器官和组织将公平地向院内和院内病人提供
在器官获取时面对的法律和社会价值冲突
研究和培养问题:
利用刚死亡的病人作为培训材料,成为重要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刚死亡的病人的家庭成员的赞成是理想和值得尊敬的,但在心脏骤停时并不总可能或可实践。支持研究者表示这种情况下,强制同意有益于更好地为活人服务。其他人认为没必要得到(家属)认可,因为尸体已不具备人的特征,没有自主性和意愿。这种观点并没有考虑到对家属的潜在伤害,他们也许会反对利用刚死去的亲人做研究或培训,这种观点还未顾及同意与不同意使用尸体的文化差异。使用心肺骤停病人进行临床研究是有挑战性的。
通常牵涉人体的研究要求得到亲人的赞成,或者在一些地方,得到法定监护人的认同。有些研究实施前要得到认同是不可能的,因此这种研究更具挑战性的。根据已经发表的研究结果,认可这种研究的价值,政府,尽管FDA和NIH制定了规则,在某些情况下,允许进行这种研究需要得到审批。严格的预研究,专家咨询加公众咨询,详细的研究方法学公示。研究者必须致力于无私的必要的复苏研究,并经公众论证。承认目前实践缺乏循证依据,并阐述研究的益处。
1996年国会通过了健康保险可行性法案,即通常的HIPPA。与其名称一样,HIPPA的立法目的之一,是确保可行性和对健康保险的覆盖,但其后几年作了修订,包括保护病人的私人信息保密性和保存他们的医疗记录。详细请查看:http://www.hhs.gov/ocr/hipaa/finalreg.html。医务人员涉及培训和研究,必须认真保守病人秘密,保证病人资料的机密性。
说明:由于国内医患纠分越来越多,特别关心伦理问题,故译了这部分,供大家分享,但因时间伧促,水平有限,一些内容可能存在错译、误译,发生歧义时,请查阅英文原文。
作者: 美国心脏学会(A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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