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人右下肢不小心被卷入搅拌机,导致整个右下肢粉碎性骨折,被立即送到该地地方医院,治疗一天半后,该医院以现有技术不能实施截肢为由,将其转入上级医院。转院后,伤者下肢已经出现坏死,立即实施了截肢手术。医学会认为,该种损失达到了截肢手术指征,手术延迟一天影响不大。法医认为,尽管如此,但地方医院拖延了一天,患者家属付了费用,医院有收取费用的嫌疑。医疗纠纷的鉴定分为医学会鉴定和法医鉴定。个人一直在想,医师进行鉴定和法医鉴定是否存在思维和技术差别?(案例仅为提出论题,无其他用意,特次说明!)
A:
法医和医生进行鉴定时,由于个人看问题的出发点不同,所以得出的结论会有所差别。但是,无论是临床医生还是法医,他们所做的结论都必须以相关的医学知识作为工具,以相关的法律为准绳。不过,也许医生在相关法律方面会有所欠缺。至于你所说的“医疗纠纷的鉴定分为医学会鉴定和法医鉴定”,据我所知,医疗事故的鉴定应该由当地医学会和法医共同参与决定,而不是每一方都下个结论。
B:
1、地方医院治疗一天半,是故意为了收费而留下病人治疗吗?(打死也不承认)还是因水平所限,当时没有发现损伤的严重性与医院的技术不相适应呢?现在不知道损伤的具体情况,如果明显一眼就看出地方医院无法收拾,那么,这个治疗一天半就有问题。但问题是否严重呢?医学会的专家说“延迟一天影响不大”那就影响不大吧,呵呵。专家的嘴大,其他人说不过的。
2、如果地方医院治疗一天半可以正常解释的通,并且也正规治疗并适时转入上级医院,那么医院治疗就是正常的,患者家属付费也是应当的,不能因为地方医院后来发现自己无技术处理损伤而转院就认为地方医院当时的收费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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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主最后一句问的太大,不好回答,也因为才疏以致无法回答吧,呵。医学会和法医的鉴定思维和技术肯定有差别,但肯定也有很多是无差别的。比如对有关疾病方面的,二者理论上不会存在差别,只会因为“个人”对某病的认识不同而有差别,但这种个人认识的不同也同样存在于医生之间。
作者: ambmcm et 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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