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中国医院院长年会

方来英:多点执业医生和医院应建立新的契约关系

   201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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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随着一系列政策的松绑,多点执业备受关注。医生多点执业,应不应该经过院长同意,也成为了各方讨论的焦点。对此,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方来英指出,“多点执业后,并不意味着医生就可以满处跑。医生在社会当中同样应受到其他各种社会契约的约束。”

“医生多点执业不用院长审批,是从行政角度而言,但并非指劳动合同关系。医院和医生作为劳动合同关系的双方,都有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通过这样一种合同契约关系,在医生和医院之间建立一个新的利益格局。”方来英解释称。

理清关系

政府归位、医生回位、院长到位

多点执业的过程中,应如何处理医生、医院和政府的关系呢?方来英表示,首先应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就是医生之所以能执业是由于他具备了专业能力。这种能力并不依附于医生的雇佣者而存在,而是依附于他的人身而存在。在中国,医生的执业能力是由政府背书的,即由政府来认定,同时受政府的监管。此外,在现行架构下,政府并不是医生的直接雇佣者,当中又有医院这个层次。

那么,医生的执业能力和医院的关系是什么呢?对此,方来英阐释道,医院是医生的雇主,当然也有合法权益要保护。但并不是通过“要求多点执业医生必须经过院长同意”这种方式来保护,而是通过其他方式,比如有关人事、劳动制度来保护其合法权益。

形成这样一个基本认识后,医生、医院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也就理清了。这个过程中,必须要做到三点:第一,政府归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政府归位包括各个职能部门,任务要归位,人事部门归人事部门,劳动部门归劳动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归卫生计生部门。作为卫生计生部门,主要是管理医生的执业资质。第二,医生回位,执业资格是基于技术能力和道德水准的。只要医生具备执业能力,从卫生计生部门的行政工作角度来讲,医生在哪执业都合法。第三,院长到位,医院要履行雇主及管理者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因此,一方面,我们要大跨度地理清行政关系,放开、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另一方面,也应支持院长对员工进行管理,这二者并不冲突。

后续问题

医生的注册制度和职业保险

方来英同时提到,多点执业政策是为了能够解放医生,使医生有更多的选择机会,更多的服务机会,促进人才流动。随着政策的落地,还应解决一系列随之而来的问题。

第一,医生的电子注册制度。比如目前在北京驾驶员全是电子注册,再教育也是在网上实施。方来英举例道,“我前些日子违章被扣6分,交管局的同志要求除了交罚款,还得在网上课堂学习。只有经过网上学习,并参加考试通过之后,才能去办交罚款,消分。我觉得对于医生来说,无论是注册,还是再教育,都可以在网络平台实现。这当中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医生和医院的关系在注册环节还要不要出现。”

第二,医疗责任的担当。医生多点执业后,医疗责任担当这个问题应如何处理?方来英表示,个人倾向认为更多的应强调医生的责任。虽然《侵权责任法》明确医疗责任是医院的,但任何一个具体医疗行为实际上都是由医生完成的。目前对于医疗质量的管控,主要依靠医院的内部管控和医生个人信誉。比如某个医生自身想成为全中国某个领域最好的大夫,从而在临床工作中极其追求医疗服务质量。又或者,在医生出现质量问题后,其所在医院采取扣除奖金等惩罚措施。

让医生来承担更多的责任会使得医生在具体诊疗行为上更精细,更认真。但如果要医生来承担这个责任的话,随之而来就有一个问题,医疗责任保险要不要改。目前,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主体是医院。那么,要不要建立一个以医生个人为主体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从而更加适合医生职业未来发展?这些问题都会随着多点执业政策的推动迫使我们去考虑。

最后,方来英指出,“医生队伍结构本身就是非常复杂的。一个好的手术医生和一个科研成果累累、成天发论文的医生,他们术业有专攻,各有所长。对于后者而言,可能更适合固定在某家医院进行专业发展。而对于前者而言,会更倾向多点。我们在看待一个政策的时候,不能因为一些医生不会搞多点而去否定一个政策;同时也不要因为一些医生会去多点而夸大一个政策。”


编辑: sunwei    来源:丁香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