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B超未见异常,生后左前臂缺失,索赔50万
转载请注明来自丁香园
发布日期: 2006-11-06 14:28 文章来源: 丁香园
关键词: 胎儿 B超 先天性畸形 前臂缺失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 点击次数:

网友[ddwo]:

一孕妇在我院行胎儿B超一次,当时查双顶径4.5cm,其余都按正常描述,未发现异常,结论是单胎妊娠。以后未再来我院检查过,但后来到其他两家医院先后B超检查4次也未查出异常。后来生出一左前臂自肘关节稍下缺失的女孩,向这三家医院索赔50万元。

双顶径4.5cm,估计孕周18周+6,在这个时期胎儿肢体尚未缺失,答辩词中是这样解释的,是否可行?

胎儿肢体缺损,科学术语叫羊膜带综合症[1],表现为肢体阻断畸形,是由于羊膜囊破裂,形成纤维索条压迫、粘连和缠绕胎儿组织造成组织水肿、出血、坏死、吸收,最后造成先天手指或前臂或腿部截肢。但从羊膜囊破裂,到纤维索条形成→粘连皮肤→缠绕肢体→造成组织水肿→出血→坏死→吸收→最后截肢,这一系列过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是一个逐渐发生的过程,当原告在我院检查时胎儿肢体尚未阻断,是健全的,是可见的,我们的报告是正确的。至于肢体阻断是在后来逐渐发生的,并不是在我院检查的一瞬间就形成的。

参考资料:[1] 李胜利主编.胎儿畸形产前超声诊断学.第1版,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4,394~395

网友[mousebao]:

在你院做B超的时候,胎儿几周?你们现在应把主要的精力放在因果关系上,左前臂缺失是先天的,你们医院的检查并不会导致这个结果。记得找到相关的依据和保存好相关的证据。

网友[leegar]:

这个损害并不是“婴儿左前臂缺失”,而是产前未明确诊断,侵犯了该女士的“健康生育选择权”,导致生产出肢残儿。

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答辩:

1、医学影像学检查并不是医学上确诊的必需手段,只是一个辅助手段。B超检查与现实实际误差一般在30%以内,这是现代医学水平的限制。

2、胎儿畸形是父母基因突变导致胎儿先天性发育畸形,非医疗行为所致。

3、医生在无法准确判断胎儿是否存在畸形的时候,是无法给予是否终止妊娠的建议。当然如果告知不完善的话,肯定要适当补偿的,但决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网友[shinoxiao]:

这里的因果关系也不是B超检查导致生下畸形儿的问题,而是B超检查存在疏忽导致的“健康生育选择权”被侵犯,这里同意leegar网友所说。

然后就是过错问题:

在你们医院B超检查的时候是否应当能够检查出患儿存在左前臂缺失呢?按你们提供的资料来看,那个时间段是无法检查出来的。如果确实(因为不熟悉这块又未查资料所以不好说)那么加强这块资料的充实,应该会有不少相关文献的。用以证明这块你们不存在过错。不存在过错就好了。

网友[alexanderli]:

支持shinoxiao的思路:

1、B超并非确诊手段。

2 、一次B超就能确诊,不可能。

3、 除了相关文献,还问厂家出示图像数据。

网友[ddwo]:

我一直在想这么个问题,就是胎儿期间一次检查就能定终身吗?为什么还要进行多次检查呢?

恰恰说明一次检查只能反映一次的、当时的检查状态,例如4个月时双顶径是4.2cm、胎盘成熟0级,那么到了5个月、6个月……直到出生双顶径还是4.2cm、胎盘还是0级成熟吗?

4个月时可见完整的肢体,那么到了5个月时发生羊膜带综合症,缠绕肢体,到6个月、7个月时肢体截肢,4个月时肢体还没截断你怎么可能就说已经截肢了呢?你只在我们医院4个月时检查了一次,我们怎么知道你会在5个月、6个月、7个月时发生截肢呢?

事物是发展的,是变化的,这个变化可以是变好,也可以是变坏的!要有时间概念。

希望大家都来发表自己的见解,保护同行=保护自己。

在我院检查时孕妇也搞不清具体是多少周,但仅能从双顶径4.5cm推测可能在18周左右。

从本病的发展过程看,要经过这样几个步骤:1、羊膜囊破裂纤维索条形成→2、粘连皮肤→3、缠绕肢体→造成4、组织水肿→5、出血→6、坏死→7、吸收→8、最后截肢,这是缓慢发展的过程,在我院检查时仅仅处在1~3步的过程中,这个期间是无法预测以后的,何况仅在我院检查了一次,以后再没来复诊过。

网友[doctorgrass]:

本人有类似的事情:孕妇41岁,因“高龄初产”18周左右在外院行羊膜腔穿刺抽羊水行染色体检查,结果无异常。孕26周转至我院产检。孕30周左右行普通超声检查,发现“左前臂显示欠清”,当时考虑可能由于孕周较大等原因,仅予口头告知,建议以后B超复查时留意,未在报告中记录。孕36周时复查普通B超,仍然无法发现左前臂,即在报告上记录下“左前臂显示欠清”,并建议彩超复查。病人没有再复查彩超。胎儿出生后发现左前臂缺失,病人提起诉讼,认为院方没有尽告知义务,要求高额赔偿,并拒绝医疗鉴定。目前还没有判决,本人认为病人胜诉的机会不大,但是估计要“无过错赔偿”,不知要赔多少……。

网友[lfoxzy]:

我也碰到了同样的苦恼事,胎儿出生后是双下肢腓骨缺如,还在处理中,这是我的一些总结,希望对你有助。

此次超声检查是符合国家卫生部规定指南操作。

证据如下:

1、超声产前诊断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国家级、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

2、我院只进行常规产前超声检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未取得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常规产前超声检查。

3、超声产前诊断应诊断的严重畸形:

根据目前超声技术水平,妊娠16周~24周应诊断的致命畸形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

4、孕妇无提供任何阳性指征:

第十六条 对一般孕妇实施产前筛查以及应用产前诊断技术坚持知情选择。开展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与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工作联系,保证筛查病例能落实后续诊断。

第十七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治医师应当建议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时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年龄超过35周岁的。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

5、技术程序:

(1)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的医院应在孕妇妊娠16周~24周进行常规超声检查,主要内容应包括:胎儿生长评估和胎儿体表及内脏结构发育的检查。具体操作步骤应按医院超声检查的诊疗常规进行。如疑有胎儿生长发育异常,应立即转诊到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诊断。

(2)对《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高危孕妇,应进行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对发现的异常病例应转诊到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诊断。

(3)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转诊来的可疑病例以及产前筛查出的高危孕妇,应在妊娠24周前对胎儿进行全面的超声检查并做详细的记录。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

6、中晚期妊娠常规超声检查内容也只要求测量股骨--------摘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超声医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

7、产科超声检查指南(试行)

超声检查标准:中晚期妊娠常规超声检查及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超声检查均只要求股骨长(必要时加测肱骨长)——中华医学会超声医学分会 2004年2月―――摘超声诊断基础与临床检查规范。

8、此胎儿孕周太大。

孕周太大或太小(28-30周以后)均不适应胎儿畸形检测,孕周太小时,畸形尚未表现出来而不能为超声所显示:孕周太大时,胎位、羊水及胎儿骨骼声影等影响某些畸形的显示与观察,如某些先天性心脏病、肢体畸形、颜面部畸形等―――摘胎儿畸形产前超声诊断学(卫生部全国产前诊断技术专家组推荐用书)。

9、美国全国1999-2001年18种出生缺陷患病率和年出生人数统计表显示肌肉骨骼缺陷发生率极低。

10、美国超声研究机构参照指南也只要求对股骨长的测量。

下一页 >
分页: [1]   [2 ]  

请点这里参加丁香园论坛讨论 >>

   作者: ddwo 等


以下网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