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B超未见异常,生后左前臂缺失,索赔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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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zfjyy]:
我院在B超盖有“本结论不能做为畸形的依据,仅供临床参考”。
网友[天戈]:
参考,就是参考诊断的依据,也是依据的一种,责任是无可回避的,除非你说,这个检查结果的报告书请各位医师和当事人当成是B超医师的胡说八道。
这个案例,根本的问题在于,你是否有过错?
这个案例的技术问题很简单,鉴定也很简单:B超没有显示异常。
当代医学技术还不能解决的问题,医师也自然无法解决;当代医学技术还不能检出的畸形,医学技术还不能检出尚没有出现的畸形,不是医师的过错;南京的一个案例判决的描述,如此描述:任何人都不能要求社会为其提供社会所无法提供的义务。
这个孕期,这个胎儿发育时期,这个B超以及任何临床医学所实际能够提供的技术检测手段,都不能解决的科学问题,这个当代医学技术还不能肯定发现的胎儿发育异常,不是医务人员的过失。
无过失,不承担过失赔偿责任;也不是医疗技术所引起的胎儿肢体残缺,医疗机构更不能承担与医疗技术相关的无过错赔偿,因此没有任何理由要求医务人员为这个胎儿先天发育的缺陷承担赔偿的责任。生物学自然规律的必然,是自然的法则,不是医务人员所能够控制的范畴。现在医疗科学技术还解决不了的问题还非常的多,这些问题,不是医务人员的过失。你怀育这么一个当代科学技术所不能解决的怪胎,要社会、要政府分忧解难或许有道理,但要医务人员去承担这么个怪胎的责任,与法不容,没有法律根据,法官也不能耍流氓而进行流氓判决。
关于知情告知,医师应该对已经有所判断和鉴别诊断的情况进行告知,但不能对还没有现实客观依据进行判断的情况进行告知,医师没有义务告知病人:你可能会在医院大门口被汽车撞死,或者今天晚上可能会有地震海啸!
不追究当事人为什么以及怎么起诉,关心的是诉讼的程序以及判决结果的依据。医生团队不单纯,更不要去追究病人这么个什么人都有的团队。
网友[逍遥天马]: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规定:在医疗技术不正当操作对患者造成损害的才能定为医疗事故,故此你院的B超结论正常,且并不是患儿损伤的主要原因。因此,不属于医疗事故。
其实主要看,你院的医疗操作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网友[ddwo]:
9.27号开了一次庭,双方进行了举证,我院按照以上各位同行、各位老师的辩论意见进行了辩护,以下是辩护词:
首先对患儿的肢体缺损深表同情。
胎儿肢体缺损,科学术语叫羊膜带综合症,表现为肢体阻断畸形,是由于羊膜囊破裂,形成纤维索条压迫、粘连和缠绕胎儿组织造成组织水肿、出血、坏死、吸收,最后造成先天手指或前臂或腿部截肢。
从本病的发展过程看,要经过这样几个步骤:1、羊膜囊破裂纤维索条形成→2、粘连皮肤→3、缠绕肢体→4、越缠越紧→造成5、组织水肿→6、缺血→7、坏死→8、吸收→9、最后截肢,这是缓慢发展的过程,
原告在我院检查时仅仅处在前两步的过程中,肢体尚没有截断,肢体还是完整的,肢体截断是在以后的几个月发生的,更不是在我院检查的一瞬间发生的。这个期间是无法预测以后的,何况仅在我院检查了一次,以后再没来我院检查过。
胎儿发育是一个缓慢的进展的过程,可以发育好,也可以发育孬,在这个还没有肢体截断的时期,是B超以及任何临床医学所实际能够提供的技术检测手段都不能预测的科学问题,这个当代医学技术还不能肯定发现的胎儿发育异常,并不是医务人员的过失。
当代医学技术还不能解决的问题,医师也自然无法解决;当代医学技术还不能检出的畸形,医学技术还不能检出尚没有出现的畸形,这也不是医生的过错
当然肢体截断也不属于国家规定必须检出的那六种畸形类的,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
生物学自然规律的必然,是自然的法则,不是医务人员所能够控制的范畴。现在医疗科学技术还解决不了的问题还非常的多,这些问题,不是医务人员的过失。你怀育这么一个当代科学技术所不能解决的怪胎,要社会、要政府分忧解难或许有道理,但要医务人员去承担这么个怪胎的责任,与法不容,没有法律根据。
医师应该对已经有所判断和鉴别诊断的情况进行告知,但不能对还没有现实客观依据进行判断的情况进行告知,医生不是神仙,医生没有义务告知病人:你可能会在医院大门口被汽车撞死,或者今天晚上可能会有地震海啸!你在我院检查时尚没有肢体截断,我们怎么告知你肢体已经截断了呢?
医院没有义务对你将来的任何疾病都能查出来。
任何人都不能要求社会为其提供社会所无法提供的义务。
我们是没有过失的。无过失,就不承担过失赔偿责任;况且你的肢体残缺也不是医疗技术所引起的胎儿肢体残缺,是你自己的疾病原因造成的,医院更不能承担与医疗技术无关的无过错赔偿,因此没有任何理由要求医院为这个胎儿先天发育的缺陷承担赔偿的责任。
相信法官也不会作出没有无过失赔偿的判决。
这个案子到现在还没有结果,结果到底如何还很难估计,关键的问题是法官的偏见、媒体的偏见,总之是社会的偏见对医院不利,总认为进了医院就等于进了保险箱,不许漏诊、不许误诊、只许成功、不许失败,如果败诉又给我们的超声工作者增加了一个赔钱案例。望大家继续给予支持、关注,提供更多的辩护词!
网友[wuzhenshan]:
做医务人员遇到这样的事情就是头痛的事,政府部门应该站出来帮我们说一句公道话。只有这样我们医务人员才能更好地工作,要不我以后的报告都加上(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这样比较安全。
网友[yllhc]:
是否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了?
如果遇到比较负责任的法官的话,他会听你的辩护,也会到其他医疗机构作咨询。
如果遇到不负责任的法官的话,没有医学会的鉴定你们会很被动。
本例诉讼金额比较大,值得申请鉴定,三家医院都申请做鉴定的话,鉴定费由三家医院分担。
以下两种情形可以不申请做鉴定:
1、估计申请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成本会高过法院判决的赔偿。
2、经医院内部讨论认为很可能会构成医疗事故的话,可以不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法院直接认定、判决。赔偿可能会多一点,但不会戴“医疗事故”这个帽了,卫生行政部门也不好处理医院及当事医务人员。
编辑:西门吹血
我院在B超盖有“本结论不能做为畸形的依据,仅供临床参考”。
网友[天戈]:
参考,就是参考诊断的依据,也是依据的一种,责任是无可回避的,除非你说,这个检查结果的报告书请各位医师和当事人当成是B超医师的胡说八道。
这个案例,根本的问题在于,你是否有过错?
这个案例的技术问题很简单,鉴定也很简单:B超没有显示异常。
当代医学技术还不能解决的问题,医师也自然无法解决;当代医学技术还不能检出的畸形,医学技术还不能检出尚没有出现的畸形,不是医师的过错;南京的一个案例判决的描述,如此描述:任何人都不能要求社会为其提供社会所无法提供的义务。
这个孕期,这个胎儿发育时期,这个B超以及任何临床医学所实际能够提供的技术检测手段,都不能解决的科学问题,这个当代医学技术还不能肯定发现的胎儿发育异常,不是医务人员的过失。
无过失,不承担过失赔偿责任;也不是医疗技术所引起的胎儿肢体残缺,医疗机构更不能承担与医疗技术相关的无过错赔偿,因此没有任何理由要求医务人员为这个胎儿先天发育的缺陷承担赔偿的责任。生物学自然规律的必然,是自然的法则,不是医务人员所能够控制的范畴。现在医疗科学技术还解决不了的问题还非常的多,这些问题,不是医务人员的过失。你怀育这么一个当代科学技术所不能解决的怪胎,要社会、要政府分忧解难或许有道理,但要医务人员去承担这么个怪胎的责任,与法不容,没有法律根据,法官也不能耍流氓而进行流氓判决。
关于知情告知,医师应该对已经有所判断和鉴别诊断的情况进行告知,但不能对还没有现实客观依据进行判断的情况进行告知,医师没有义务告知病人:你可能会在医院大门口被汽车撞死,或者今天晚上可能会有地震海啸!
不追究当事人为什么以及怎么起诉,关心的是诉讼的程序以及判决结果的依据。医生团队不单纯,更不要去追究病人这么个什么人都有的团队。
网友[逍遥天马]: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规定:在医疗技术不正当操作对患者造成损害的才能定为医疗事故,故此你院的B超结论正常,且并不是患儿损伤的主要原因。因此,不属于医疗事故。
其实主要看,你院的医疗操作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网友[ddwo]:
9.27号开了一次庭,双方进行了举证,我院按照以上各位同行、各位老师的辩论意见进行了辩护,以下是辩护词:
首先对患儿的肢体缺损深表同情。
胎儿肢体缺损,科学术语叫羊膜带综合症,表现为肢体阻断畸形,是由于羊膜囊破裂,形成纤维索条压迫、粘连和缠绕胎儿组织造成组织水肿、出血、坏死、吸收,最后造成先天手指或前臂或腿部截肢。
从本病的发展过程看,要经过这样几个步骤:1、羊膜囊破裂纤维索条形成→2、粘连皮肤→3、缠绕肢体→4、越缠越紧→造成5、组织水肿→6、缺血→7、坏死→8、吸收→9、最后截肢,这是缓慢发展的过程,
原告在我院检查时仅仅处在前两步的过程中,肢体尚没有截断,肢体还是完整的,肢体截断是在以后的几个月发生的,更不是在我院检查的一瞬间发生的。这个期间是无法预测以后的,何况仅在我院检查了一次,以后再没来我院检查过。
胎儿发育是一个缓慢的进展的过程,可以发育好,也可以发育孬,在这个还没有肢体截断的时期,是B超以及任何临床医学所实际能够提供的技术检测手段都不能预测的科学问题,这个当代医学技术还不能肯定发现的胎儿发育异常,并不是医务人员的过失。
当代医学技术还不能解决的问题,医师也自然无法解决;当代医学技术还不能检出的畸形,医学技术还不能检出尚没有出现的畸形,这也不是医生的过错
当然肢体截断也不属于国家规定必须检出的那六种畸形类的,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
生物学自然规律的必然,是自然的法则,不是医务人员所能够控制的范畴。现在医疗科学技术还解决不了的问题还非常的多,这些问题,不是医务人员的过失。你怀育这么一个当代科学技术所不能解决的怪胎,要社会、要政府分忧解难或许有道理,但要医务人员去承担这么个怪胎的责任,与法不容,没有法律根据。
医师应该对已经有所判断和鉴别诊断的情况进行告知,但不能对还没有现实客观依据进行判断的情况进行告知,医生不是神仙,医生没有义务告知病人:你可能会在医院大门口被汽车撞死,或者今天晚上可能会有地震海啸!你在我院检查时尚没有肢体截断,我们怎么告知你肢体已经截断了呢?
医院没有义务对你将来的任何疾病都能查出来。
任何人都不能要求社会为其提供社会所无法提供的义务。
我们是没有过失的。无过失,就不承担过失赔偿责任;况且你的肢体残缺也不是医疗技术所引起的胎儿肢体残缺,是你自己的疾病原因造成的,医院更不能承担与医疗技术无关的无过错赔偿,因此没有任何理由要求医院为这个胎儿先天发育的缺陷承担赔偿的责任。
相信法官也不会作出没有无过失赔偿的判决。
这个案子到现在还没有结果,结果到底如何还很难估计,关键的问题是法官的偏见、媒体的偏见,总之是社会的偏见对医院不利,总认为进了医院就等于进了保险箱,不许漏诊、不许误诊、只许成功、不许失败,如果败诉又给我们的超声工作者增加了一个赔钱案例。望大家继续给予支持、关注,提供更多的辩护词!
网友[wuzhenshan]:
做医务人员遇到这样的事情就是头痛的事,政府部门应该站出来帮我们说一句公道话。只有这样我们医务人员才能更好地工作,要不我以后的报告都加上(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这样比较安全。
网友[yllhc]:
是否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了?
如果遇到比较负责任的法官的话,他会听你的辩护,也会到其他医疗机构作咨询。
如果遇到不负责任的法官的话,没有医学会的鉴定你们会很被动。
本例诉讼金额比较大,值得申请鉴定,三家医院都申请做鉴定的话,鉴定费由三家医院分担。
以下两种情形可以不申请做鉴定:
1、估计申请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成本会高过法院判决的赔偿。
2、经医院内部讨论认为很可能会构成医疗事故的话,可以不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法院直接认定、判决。赔偿可能会多一点,但不会戴“医疗事故”这个帽了,卫生行政部门也不好处理医院及当事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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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dwo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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