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药-中国医药产业和谐崛起之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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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6-07-25 08:42 文章来源: 丁香园
关键词: 植物药 中药 医药产业 新药研发 市场分析 点击次数:

    美国《植物药产品指南》对中药进入美国市场的影响

    2004年6月,FDA发布的《植物药产品指南》(以下称《指南》)。按照《指南》,植物产品可作为食品、食品添加剂、饮食补充剂、药品、化妆品或医疗器械类[例如古塔波胶(gutta—percha)]上市。其类别的定性应根据其预期用途、产品标签说明、广告宣传以及口传的功能描述而决定。至于植物产品是否作为药品要视产品特性、适应证、以及是否能在没有法定认可的专业人员指导下安全使用而定。

    因此,根据《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联邦管理法》以及《植物药产品指南》、植物药产品具有如下特征:
    1.以植物药物为原料制备而成;
    2.以溶液,散剂,片剂,胶囊,精剂,外用散或针剂,丹及外用药等剂型;
    3.作为药品用于诊断、减轻、治疗、治愈和防止人类疾病;
    4.带有正式包装和标签。

    虽然《指南》未将动物或动物部分考虑进去,例如中药常用的昆虫、环节动物、鲨鱼骨、以及矿物质等,但如果与植物结合在一起,《指南》的科学原则也适用于这类产品。然而,如果植物药与高度纯化产品、化学改变的物质混合,《指南》的原则仅适用于混合药中的植物药的部分。

    作为药品,植物药产品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上市,非处方药(OTC专论)或处方药(新药申请和简化新药申请)。某植物药是否应该按处方药或OTC药批准全要看植物药的适应证、药品的特性、以及是否需要职业医务人员指导下能够安全使用而定。如果现有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资料不足以支持新药申请FDA便要求申报者进行新的临床试验以证实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美国目前没有专为植物产品设置的审批形式。处方药的植物药品必须经新药申请(NDA)途径。而非处方药(OTC)的植物药物须经OTC专论,或处方药转OTC途径上市。一种植物产品能否以符合OTC药物专论要求的药物身份上市,以及是否必须经新药申请(NDA)都必须以《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505(b)条规定做为依据。根据法规第505(j)章,植物药产品还可按ANDA申请上市,条件是仿制药品必须证明其药学上和生物等效性上与已批准药等同。

    植物药经OTC专论审核系统上市

    1.植物药成分已经在美国以某种适应证上市

    按照《联邦管理法》(21 CFR 331—358),植物药若想通过OTC药审核上市,先决条件是该植物药成分必须在美国市场上作为OTC药的某适应证(而不是以饮食营养补充品),在“相当广泛的范围内”销售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如果某植物药符合此条件,但药物成分还没有被收录在OTC药专论里,制造商便可以按《联邦法规》 (21 CFR 10.30)递交修改专沦的请愿书,要求FDA在OTC专论中增加该植物原料物。为建立一个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认可,递交材料里应包括有关该植物药的公开发表的数据证明其“公认其安全和有效”、标签适应证、以及妥当控制的临床试验结构数据为论证资料。如果该植物药物的质量标准还没有列入美国药典(USP)的药物部分,请愿者则应建议一个符合药典条件的质量标准,同时也向USP请愿要求收录该植物药物的质量标准。经批准后其他厂商可以直接应用,无须再作请愿。美国市场上仅有少数古老的植物药作为OTC药销售,例如鼠李皮,洋车前子、望江南和番泻叶等。制造商可在下列FDA网站查阅各适应证类允许包括的OTC药成分目录。(http://www.fda•gov/cder/otcmonographs/rulemaking index.htm)。

    2.植物药成分未在美国以药物身份销售,但有美国以外的药物使用历史

    《指南》在按照OTC药物评审条件核查一个从未在美国上市的植物药品资格方面没有任何新的改变。即,如果植物药成分从未在美国以药物身份销售,但在美国以外有作为药物使用的历史,制造商可以按照FDA 2002年的“历时及覆盖范围申报”(Time and Extent Applications,简称TEA)新政策,向FDA提交以药物身份在美国以外的上市资料。如果通过审查TEA资料,FDA确定该植物药符合OTC资格,生产商方可以正式通过OTC药专论途径申报,FDA再按照OTC药物的要求评价该产品的安全性和疗效。

    经新药申请(NDA)途径上市

    如果该植物药产品没有美国市场和美国以外市场的销售历史,并且现有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证据不足以将其列人OTC专论、所声称的适应证疗效尚未证明、或者建议的适应证不适合作为非处方药使用,制造商则必须按法规《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第201(p)和505条款规定,申报新药申请(NDA)。申请材料必须包括来自于严格控制临床试验的药效实质证据、安全性证据、以及化学生产控制(CMC)资料。这类植物药必须经过FDA批准后方可上市销售。

    OTC专论与新药申请的比较

    OTC药品专论过程是针对药物成分本身。一旦OTC植物药被批准,即进入了OTC专论系统,任何公司都可以不经FDA审批而按OTC专论生产销售该植物药产品。OTC药专论途径没有任何市场专营保护期,因此第一申报者为其他生产商创建了OTC药上市的高速公路,市场上会即刻出现众多的同样产品。

    相反,如果植物药经NDA途径审报,其批准是针对特定生产商所申报的药品制剂。无论药品是否拥有专利,申报者一般能享受自批准之日起的三年市场专营保护期。如是新化学实体(NCE),市场专营保护期还可以长达五年。在保护期期间,FDA不会再批准甚至再接受其他竞争者的申报,除非下一个申报者进行了所有要求的研究以证明其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除专利和市场专营保护期优势外经NDA途径上市的药品的仿制药上市都必须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经由FDA逐个审批上市。

    此外,OTC专论的报批程序有时会十分繁琐和漫长。例如,1992年European—American Phyto—medicines Coalition(EAPC)向FDA递交了一份“公民请愿书”,恳请FDA考虑将—些已有西欧市场历史数据的植物药成分列入OTC药专论中。该“公民请愿”在FDA沉睡多年,终于在《指南》草案提出的时候才获批准。而对新药申请(NDA),FDA则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特别是对有些够条件的药品,审批速度还会加快。

    因此,如果企业愿将还没有列入OTC专论的植物药获得市场专营保护期,就不应走OTC专论请愿的途径,而应该按新药申请(NDA)申报。

    跨国医药企业正在加快步伐研究植物药源,如果时机成熟,他们将会把有希望的植物药进行精炼提取,轻车熟路地申报临床试验(1ND)和新药申请(NDA)上市.即而再以高价出口中国。在中国中医药企业设想如何将中药打入美国市场的同时,美国企业目前也正在研究如何进入占世界人口四分之一的中国医药市场。有西方分析文章描述户国的中成药特点是“从不见精美的包装”、“产品功能解释含糊不清”,并声称将以“优质”、“现代包装”、以及“美国制造”的金字招牌在中国市场上竞争。

    由此看来,随着FDA对植物药大门的进一步打开,美国植物药目前开发和应用相对落后、企业犹豫不决的局面恐怕不会持续太长久。是坐视西方来发现、挖掘中药资源,还是利用中医优势和特色,抢先研发自己的现代科学中药产品,中国中医药企业既面对机遇,也面对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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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sophia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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