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的基本法,明确了多项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该法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共八个方面,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医疗卫生健康领域里的社会关系和行为进行了规范。针对医疗机构,尤其在医疗告知、医疗秩序、过度医疗、医疗伦理、个人信息安全、院前急救、社会办医等方面进行了更新规定,必将为医疗机构带来新的变化,同时也给医疗纠纷应对带来了新的挑战。
结合近年来新发布的其他法律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等。对于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工作,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风险管理、病历管理、患者安全文化建设、医疗纠纷调处以及医疗鉴定应对等各方面工作,均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的管理者、医务工作者认真学习并不断反思、改进。
为帮助医疗机构依据新法进行内部优化规范,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法律风险意识,提升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质量,增强各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员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专业技能,通过真实案例深度解读及反思,熟悉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学习处理医疗纠纷的实务经验,加强相关专业一线人员风险防控与医疗纠纷预防处理能力。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继续医学教育部特在全国举办“新法背景下医疗机构因应改善与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学习班”,请各单位积极组织参加。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1、《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相关条款解读;
2、新法与当前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与协作;
3、新法给医疗卫生领域带来的主要变化;
4、医疗机构相应工作的依法调整与对比差异;
5、新法带来的法律责任更新;
6、《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医疗纠纷防范工作新要求;
7、《疫苗管理法》对预防接种医疗纠纷防范的影响;
8、《药品管理法》对药品方面医疗纠纷防范的影响;
9、医疗纠纷案件评析新制度;
10、医院法治部门在医疗纠纷处置工作中的职责;
11、医疗机构在日常管理过程中的法律梳理;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的变化;
13、医疗损害诉讼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举证责任、鉴定提出及答辩思路);
14、医疗损害诉讼过程中医疗损害鉴定的注意事项及不利鉴定结论的应对;
15、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分析方法(参与度)评定方法;
16、临床高风险科室常见医疗损害鉴定案例分析。
二、参加人员:
1、各地卫健委(局)分管领导、医政处(科、股)、医疗服务监管处(科)主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院长、副院长、医务处(科)、质控科、护理部、病案科(室)、医患办、投诉办及产科、骨科、急诊、新生儿室、血液透析室等临床高风险科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
3、各地卫生法学会、医药卫生行业学会相关负责人及业务骨干;
4、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及业务骨干。
三、时间与地点:
时间:2020年6月5日全天报到,6月6日-7日学习,8日离会。
地点:广西·南宁(具体酒店见报到通知)
四、授课师资:
黄波夫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主任。
仇永贵 卫生管理专业研究员、卫生事业管理卫生法学方向硕士生导师,具有律师、司法鉴定人、执业医师、高校教师等资质。现任医院法律顾问、南通大学附属医院等级医院迎评办公室主任、司法鉴定所负责人、门诊部主任。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医务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南通市医师协会维权委员会主任委员。
于 宏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投诉管理科专家,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委员,广东省临床医学学会互联网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吉林省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顾问,参与处理各类纠纷上千例,参与陪审或代理医疗案件百余例。
五、收费标准:
培训费1500元/人,为方便与会代表沟通交流,食宿由会务组统一安排,费用各单位自理。所有费用报到当天一并缴纳,统一开具发票。
六、报名方法及其它事项:
有需要参加的同仁,烦请通过微信或邮箱索取正式会议通知。
七、会务组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叶飞
电话/传真:010-53041518
手机/微信:13520780100
报名邮箱:13520780100@163.com
- 会议时间: 2020-06-05至 2020-06-08
- 会议地点: 南宁市
- 电话:13520780100
- 传真:
- 联系人:李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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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地址:
- 会议网址:www.zgywgl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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