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与《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解读

作者:   201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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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议时间: 2010-07-16至 2010-07-20
  • 会议地点: 杭州市
  • 电话:13911085943
  • 传真:61594750
  • 联系人:韩冰
  • Email: hanbing_h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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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广泛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已正式颁布,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律对完善我国民法体系具有重大意义,对于缓和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处理混乱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它从法律层面统一医疗损害赔偿事由、标准、鉴定,明确其侵权的过错原则、举证规则等,将有利于扭转当前医患关系紧张,依法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为帮助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学习《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条款及医疗损害赔偿的专门规定,掌握医疗损害的责任认定和法律适用,应对新法律对医方的责任要求,以及学习掌握2010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应对新法律对医方的过错推定与举证要求;并按照2010年全国医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避免和减少医疗损害侵权及赔偿金额等。中华医学会继续教育部决定举办“啄木鸟临床医学系列培训------《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与《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解读暨医疗质量管理新进展研修班”,培训结束授予2010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研修内容:

1、《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背景及其一般条款解读;

2、《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章节详细解读;

3、《侵权责任法》及“医疗损害责任”对现有医疗纠纷处理法律法规的重大影响及其配套实施办法;

4、医疗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

5.《侵权责任法》中其它的与医院管理、医疗服务活动有关的法律释义;

6、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对医疗机构及医方的责任义务。

7、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与原《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区别和重新要求;

8、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的重难点与医疗侵权风险防范;

9、新书写规范下的运行病历质量控制;

10、打印病历的注意问题和医院电子病历的组织开展。

二、参加对象:

1、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

2、各级医院院长、主管医疗副院长、医务科(处)、医患关系办、护理部、急诊科及临床科室负责人;

3、各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

三.主讲专家:

刘 宇 北京协和医院医务处副主任

张宝珠 解放军总医院法律事务处主任

四.时间地点:

2010年7月16日—7月20日 浙江省杭州市 (16日报到,含世博一日考察)

2010年7月23日—7月28日 辽宁省大连市 (23日报到,含大连两日考察)

五、收费标准:

培训费1280元/人。(含注册、专家学者交通、授课、会议室租用及会后参观等),食宿、资料费实收,统一安排,统一开具发票。

六、报名办法:

参加研讨班的同志,请认真填写报名回执(附件)后传真至会务组,会务组将在会议召开前一周回复具体举办地址及报到事宜。

联系电话:010-61594604 85158814 13911085943

回执传真:010-61594750 Email:hanbing_hb@163.com

联 系 人:韩老师 http://www.cmacme.com

中华医学会继续教育部

2010年5月27日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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