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视角多元解读新医疗损害司法解释

作者:   2018-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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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议时间: 2018-01-26至 2018-01-31
  • 会议地点: 哈尔滨市
  • 电话:18101098346
  • 传真:暂无
  • 联系人:张凯
  • Email: 512493334@qq.com
  • 联系地址: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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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2 月 14 日开始,所有医疗损害案件的审理都将遵循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崭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自 2010 年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对医疗界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更为关键的是,此次新司法解释系统完整地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及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的责任主体、举证分配、医疗鉴定、责任承担等诸多方面做出成体系的规定,尤其针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实务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做有的放矢的规范,部分规范甚至颠覆现有工作习惯模式,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由于新司法解释在发布之日即刻实施,即使先前已经审理的案件只要尚未审结就必须适用,所以还必须尽快学习适应法律环境新变化。为帮助各医疗机构和医疗安全管理、医疗纠纷处理以及医事法律从业人员学习掌握新司法解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特举办「医疗机构视角多元解读新医疗损害司法解释学习班」。

本学习班以服务医疗机构为特点,不多过讲解法律概念原理而是侧重于实际指导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活动,特别对新法律环境下医疗机构在医疗制度流程修订、知情同意模板修改、具体工作方法更新等方面应当立即采取的行动给出建议,帮助医院管理者不仅理解新司法解释同时也能迅速在医疗管理工作实务中提升管理水平。本学习班专门邀请同时具备医院管理经验并专长医事法律的专家为主授课。

一、学习内容 1、简介新司法解释出台背景和相关法律知识; 2、模块式解析新司法解释关于医疗损害责任主体、举证责任、医疗鉴定、知情同意、责任承担等方面的规定; 3、精细化解析新司法解释中微妙措辞的精确内涵和对医疗机构的影响;4、如何应对新法律环境下医院管理者新面临的「立即行动困境」;5、医疗机构应对新司法解释应采用的医疗制度流程改进措施;6、医疗机构知情同意等医疗文书在新法律环境下的修订建议;  7、医疗机构代理人应对新司法解释的诉讼答辩策略建议;8、未来医疗安全管理需重点强调的问题;  

二、参加对象 1、各级卫计委主管领导、医政处(科)及相关科室负责人;2、各区、县(市)卫计局所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院长、副院长、医务处(科)、质控科、医患办、纠纷办、护理部、病案科(室)、医教科、门(急)诊科主任、各临床科室负责人等;3、各省、市医学会、医调委相关负责人及业务骨干。

编辑: 会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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